遵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需与被征收人共同依据本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在补偿方式、补偿额度以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所在位置及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所需提供的数额、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而产生的损失费用、搬迁时间节点、过渡期间的方式和具体时间期限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补偿协议。
在双方已达成上述协议后,若其中一方未能按照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履行其应尽职责,另一方则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