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启动时,申请人通常会针对工程价款存在分歧而提出申请。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结算协议,同时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确定工程价款,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委派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和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该项工程进行详细、公正的评估与裁定。
需注意的是,若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已经自愿选定具有相匹配资质的鉴定机构,并已取得相应的鉴定结论,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再行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原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瑕疵或错误。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