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甲方根据上述内容中的条款而决定暂时停止履行合约义务时,应及时向乙方发出通知。
倘若乙方能够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恰当的担保措施,则甲方有义务恢复履行其合约义务。
然而,若在甲方暂停履行之后,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那么这将被视为乙方通过自身的行为表达了其不再愿意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之间的合约关系,同时还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