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与程序,接收到有关违章建筑方面的举报信息之后,城市管理部门将会派员进行现场核实工作,并对相关事实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即制作出精确无误的现场检查笔录;
同时,亦需对现场实际状况进行严谨细致的勘查和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性质和规模。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寻找并约谈相关当事人,以获取更为全面、详尽的情况说明,并据此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笔录。
一旦确认了违章建筑的存在及其性质,城市管理部门便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并向涉案当事人发出相应的违法通知以及听证通知等文件。
最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城市管理部门还可能会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待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