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丈夫在外面所产生的债务问题,其配偶并非一定要进行连带偿还义务。
但是,若此笔欠款被用于夫妻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支出、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或者在事发后得到了妻子的认可与同意,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反之,如果这笔欠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且妻子对此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则无需由妻子进行连带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