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在承包土地遭受国家征用后所获得的法定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主要由发包方享有,具体而言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此项权益;
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则归属于其所有者或作为承包方的主体。
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土地征收都应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下降,同时也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