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
自继承活动启动之日起,如若继承人有异议,应在遗产处理完成之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正式表达对继承权的弃权;
若未明确表明其立场,则将被视作接受了继承权。
而对于受遗赠人而言,同样可在知悉受遗赠事宜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选择放弃,亦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其意愿;
若逾期仍未表态,则将被视为已默认接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