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拆迁事宜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无法搬迁的土地、房产、建筑及地上附属设施;
(2)对于因为实际搬迁行为而造成确实存在损失的机器设备所产生的补偿。
第二项补偿是停产停业损失,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其中既包括实际运营过程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涵盖了预期经营损失。
第三个部分则是拆迁补偿费用,它包含了搬迁前期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还有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解聘员工的补偿费用等等。
最后一项是基于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费用,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