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尚未正式交付给业主,且业主并没有实际入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物业费用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因为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无论业主实际上是否居住在内,其均已经享受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因此,业主无权以住宅未入住为理由而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然而,如果由于房屋尚未交付给业主,从而导致其无法入住的话,那么该笔物业费用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而无需由业主自行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