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租房不允许买卖。
具体而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此项办法中所谓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上是指国家对其建设规格与租金水平进行了严格限制的,主要面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刚踏入职场而又缺乏自有房屋的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服务的一类保障性住房。
此外,该法的第二十五条亦有明文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包括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内,都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与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