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并提出质疑,那么他们拥有的诉讼期是三年。
然而,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该方采取了隐蔽、转移、变卖、毁坏或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是试图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侵占对方财产的不当行为时,才能享受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权。
倘若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感到后悔,并且经过核实确认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曾遭受过欺诈、胁迫等不公平待遇,他们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这份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期限应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