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他人之车在驾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仍可通过相应保险进行理赔。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被保险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所负担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为受害方提供赔偿服务。
然而,若该交通事故系因受害者故意引发,或驾驶人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存在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在盗窃、抢劫期间肇事而逃逸等违法行为,则保险公司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相关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即便保险公司已就部分损失进行赔偿,车主仍然保留向驾驶人员追索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赔偿权益。
若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构成犯罪,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