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件正式立案之后,相关部门所规定的侦查期应该为以下标准:
倘若该犯罪嫌疑已经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侦查期限就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已经超出了前述期限,仍无法得出结论的话,须得经过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批准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如涉及到重大且复杂的案情,那么可以再次申请延长至五个月;
而对于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果在期满时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作出结论,还可申请再延长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