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设立以下各项财产为抵押标的:
首先是建筑物及其所属的附属地面设施或其他附属于土地上的构筑物;
其次是建设用地上的使用权,包括已取得和待取得的;
再者则是海域使用的权利;
此外还有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最后还包括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及交通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