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应依据实际情形作判断。
若债务人不幸死亡,其在生前所累积的债务,应当由其遗留下来的遗产负责偿还,而偿还的范围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
不过,如若遗产价值超出了债务总额,继承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多还,此种情况并不受任何限制。
然而,倘若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选择不进行偿付,那么在用尽债务人的遗产来履行债务之后,仍然存在不足的部分,抑或是债务人并未留下任何遗产用于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及其余不足的部分将会被完全消解,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