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所需具备的特定条件存在差异:
1.关于拘留之法定条件包括:
拘留之对象应为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且在满足一定的法定紧急情况下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要素需同时具备方可实施拘留行为。
2.至于逮捕之法定条件则包括:
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涉及犯罪事实;
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刑罚;
以及采用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且有必要进行逮捕。
以上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方能实施逮捕行动。
其次,有权决定拘留及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构并不完全重合。
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的拘留与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然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言,若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则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有权决定逮捕的唯一机构便是人民检察院。
最后,拘留与逮捕所涉羁押期限亦有所区别:
拘留期间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日;
而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则涵盖了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