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作出的审判续期阶段死刑的决定,涉案人士无权对此提出上诉,然而,检察机关则有权对法庭所做出的,在检察官眼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判决,以抗诉的方式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决。
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应核准死刑,他们有权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直接进行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高院可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依法改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