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婚姻状况中,“三金”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
然而,当夫妇决定分道扬镳时,并未规定需要退还所有的“彩礼”及“三金”。
即便男方提出这方面的请求,其诉求也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若双方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能实际共度时光;
或者在婚前男方因支付彩礼而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所收受的彩礼,女方亦需在此情况下尽数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