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拥有向法庭提出申请宣布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的权利的主体范围,包括了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相关的利益相关方。
具体而言,这些利益相关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若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则该申请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以及当地社区基层组织;
2.若以当事人未达到法定适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该申请人应为未依法达到适婚年龄的当事人的近亲;
3.如果是以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缔结婚姻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该申请人应当为当事人的近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