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这一术语指的是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处分过程中,无权处分人将相关权益转手至第三方,第三方在并不知晓转让人的非法属性以及不应明知转让人身为非法转让者的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合法地取得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这种善意取得的机制,乃是为了适应商品交易活动的实际需求而诞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核心要素在于,第三方对于转让人是否为非法转让者毫不知情,并且也没有理由去怀疑他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他们会错误地相信转让人为所有人或者其他具有处分权的人士。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