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规范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性拆迁时,其产权所有者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设施拆除方在按照法律程序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对其进行任何补偿,这并不是说对于拆除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废弃物材料等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若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便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针对违章建筑本身向其产权所有者提供补偿,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对其财产权益所带来的影响。
例如,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那么设施拆除方有权无需向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所有者支付任何补偿;
然而,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的,且违法建筑所有者已经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设施拆除方则有义务就拆除违章建筑给其带来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