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若存在如下情况,有权请求法院降低或者豁免支付抚养费用:
首先,若因为长期病患或者丧失劳动力等原因导致经济收入中断,无法按照原协议或法律判定的金额进行抚养费支出,并且负责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其次,即便是因为触犯刑法而被收押改造,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最后,当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新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部分甚至全部,那么原本负有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或者免除抚养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可以提出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申请,但在特殊情况消失后,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请求恢复原先约定的金额支付;
而对于要求减少或豁免抚养费的,则应恢复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