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阴阳合同”之问题,我们须明确指出,其中的“阳合同”乃是毫无效力可言的,这主要源于其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表达的真实意愿;
至于“阴合同”,若该份合同的具体条款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同时亦未有违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话,那么从法理视之,“阴合同”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倘若未能满足以上论断标准,“阴合同”同样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