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必要的程序步骤:
(一)首先,在法院立案起诉阶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起诉环节。
在这个阶段,离婚案件的的原告方必须向所在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及相关的诉讼材料。
(二)接下来是法院审理阶段,这个阶段涵盖了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原告方的起诉申请后,启动诉讼程序并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所进行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的总和。
(三)最后是法院判决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依据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立即宣布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通常会公开宣告。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而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则在宣判之后立即发出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