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重婚罪案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两种类型来搜集证据:
首先,针对有配偶却又重婚的行为人,需要搜集并确定的关键证据包括:
重婚者与他/她人之间的结婚登记关系或由其制造的假结婚证书、以及与其他女人/男人所生的子女的出生证明等直接证据。
其次,对于那些虽然已经重婚但未与他人正式办理结婚手续的罪犯,我们需要收集能够证明他们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所有收集到的相关证据都必须是真实可靠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