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部分安置房屋拥有相应的房产证明书。
其中一类由政府直接分配给被拆迁者的商品房,或者供应的中等价位和低价位商品住房,这类房产归个人所拥有,然而在初始的五年之内不可进行自由上市交易;
而待到五年期满后,即可办理相应的房产证明书,进而实现合法的市场销售。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房地产开发商为被拆迁者提供的中等价位和低价位商品住房,这些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同样具备房产证明书,并且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安置房,均具有相应的房产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