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协议离婚需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现将有关程序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当事人需提出离婚申请;
其次,当事人需共同携带包括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在内的相关文件及签属的《离婚协议书》,前往地方婚姻登记机构指定的办公场合,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三步,由婚姻登记机构的婚姻登记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若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则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是离婚冷静期,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皆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需再次携同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待婚姻登记机构完成审查后,若确认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工作规范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