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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证件和证明材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1、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属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面均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如有更改、增减处必须加盖户口签发派出所印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

(三)本人的结婚证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2、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办理离婚登记。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探望)、财产(必须是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益。

2、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协商达成,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处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对方不履行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六)2张2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当事人各提供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必须是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2016年11月1日起取消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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