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若于开始雇佣员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仍未能与该员工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该员工每月发放两倍的工资,同时与该员工重新签署书面版本的劳动合同。
倘若该员工始终拒绝与该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工单位将有义务以书面方式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工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计算起点应从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而截止日期则为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签署日前的最后一天。
当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经过用工单位的书面通知之后,如果该员工依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工单位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他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是应该依法付给他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另如,假如某用工单位自雇佣期开始之日起满一年内尚未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段时间里,该用工单位均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该员工支付两倍工资,并且视为自雇佣之日起满一年当天已经与该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工单位需要立刻与他签署书面版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正式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