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拆除违章建筑这一项内容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无需给予被拆除者经济补偿,乃至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
2、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许多地区在以“违章建筑”为名进行拆除时,所涉及的实际建筑物并不完全符合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的定义。
举个例子,一些原本符合建房规定的农民,由于未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而自行建造的唯一居住用房,或是因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实施了某些临时性的政策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
3、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