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拆建补偿款或房屋重置补偿款)主要用于弥补因被拆除的房屋而导致所有权人的损失。
该项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依据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进行计算。
(2)其次,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补偿被拆除房屋内住户临时居住方面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方面的不便之处。
具体而言,它是以临时居住环境进行划分,根据每个月被拆除房屋内住户与人口数目的对应关系来给予相应的补贴。
(3)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除房屋内的住户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确定。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