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凡经过政府部门审核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各类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均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对于那些在一九七八年底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尽管没有获得相关手续,但是其产权归属明确,将作为历史遗留房产进行处理,在拆迁过程中,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合法房产的补偿与安置。
对于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所建造的房屋,如果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同样可以得到补偿与安置。
若无法提供以上任何一种证件,并且被拆迁人确实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会酌情予以妥善处理。
对于那些既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没有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的房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非法违章建筑,政府将会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并不予提供补偿与安置。
此外,对于那些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政府将会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这部分费用并不计入安置范围之内;
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政府将会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