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在企业内部摔倒之际,其行为与其所承担的职务并无关联,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该事件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然而,当存在以下任一种特定情况时,则必须将其视为工伤:
即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况;
又或是在企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伤害;
再者是在工作时间前后,于企业内部进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况;
最后,还包括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