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审判周期通常为3至6个月不等。
若首次开庭后未能做出离婚判决,且当事人并无新的事由或理由,则需在半年以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望挽回,则法院将视为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