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的分配问题,一般遵循着腾空交房的时间次序进行。
具体来说,先拆除的住户有优先选择权,也就是先拆除的住户将首先获得安置。
同时,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所有者,他们还享有选择异地重建房屋以及通过将被拆除的房屋与原地重建的房屋进行交换来实现产权置换的权利。
此外,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尽快完成搬迁,政府还会提供相应的搬迁奖励。
所谓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被拆迁住户提供的用于安置的房屋。
这种房屋通常是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导致的拆迁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提供居住场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必须在取得该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才能进行,此时的过户交易与普通的房屋交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安置的对象不仅限于城市居民中的被拆迁户,同样也包括了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日益加速,政府正在努力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拆迁户的实际需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