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中的任意一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倘若有一方针对离婚提起诉讼,经由法院裁决确定当事人之间感情确实已破裂且无法再修缮修复者,仍将作出离婚裁决。
实际上,婚姻关系中存在的情感裂痕正是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关键因素之一。
离婚乃由配偶双方以签署协议或者提交诉讼的形式来解除其婚姻关系,从而终止他们在彼此之间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