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婚姻破裂五年之后,作为未直接承担抚育责任方的当事人,有权依法通过诉讼途径或者友好协商之方式,申请恢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双方均能达成一致共识,同意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以及抚养方式,并且此种变更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那么他们便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存在虐待、忽视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类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给予积极回应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