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残疾人士并不强制要求给予补偿,因此也并无关于补偿标准的明文规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此方面达成共识,即允许在离婚程序中向残疾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
普遍上讲,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在离婚过程中有权获取经济上的援助。
这一权益源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即在离婚之际,如有一方因生活困顿而面临经济压力,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的协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在离婚案件中,凡是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过错。而抑郁症离婚的,没有获得赔偿的,更没有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如果抑郁症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