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当地所确立的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由于此类方案并无全国范围内统一性和标准化要求,因此各地政府应依据自身实际条件状况及所在区域,制定具有针对性且适当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制。
无论针对高速公路占地拆迁这种特定范畴的拆迁事宜,或是其他类型的拆迁工程,均需立足于具体实情,确保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措施。
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方所提供的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
2、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
3、以及因房屋征收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至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内容则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支付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所产生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