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不合规情况,被拆迁人可依法向所在市、县区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寻求公正维护权益。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亦应遵循各自的法定职责,相互协作,共同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此条款明确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全面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