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其货币补偿通常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首先是合法所有房产的评估价格;
其次是针对房屋装修与装饰所达成的约定补偿金。
第二个要素便是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差价,它由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及装饰约定补偿金额共同减去被拆迁人获取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而得出。
最后一项则是针对房屋拆迁而产生的安置费,具体包括搬迁补助费、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所获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另外还包括了由于非居住性房屋停止生产、经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