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应当施行招标流程的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经公开招标便私自签署了协议,那么此类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并且项目需重新启动招标及投标环节。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则》中的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倘若招标方透露给他人其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竞标的任何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甚至是泄露标底,那么将会受到警告处罚,同时还需要支付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会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行为影响到了中标结果,那么该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