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的合同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欲转让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尽管该行为并不被法律明确禁止,但是,必须要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同时,当总承包商或者勘察、设计以及施工承包商经过发包人的首肯后,他们也同样具备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交给第三方实施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人员需要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起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