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超出合同规定的价格问题,需依据具体的施工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如若当事人之间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已达成约定,则应严格遵循此约定来结算工程款项;
其次,如果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产生变化时,当事人对此部分工程价款无法达成共识,此时可参考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
最后,当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已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实质性条款上存在差异时,应将备案的中标合同视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