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物业补偿条件下而得来的回迁房,在符合规定并在使用权期满五年后成功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之后,便可实现合法交易了。
所谓“回迁房”,乃是国家为了推动城市道路建设及其它公益性公共设施之建造计划时,为妥善安置受拆户群体而专门兴建的住宅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已度过使用期限五年以上的回迁房,如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便有资格进入市场公开进行转让与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