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延迟递送的补偿问题:
(一)对于经过保价的快递邮件,若发生遗失或全损情况,将依照先前双方约定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若仅为部分损害或内件缺失,则需根据保价金额与该邮件总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二)对于未经保价的快递邮件,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等情况,将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费用的三倍;
而对于挂号信件的遗失、损坏情况,也将按照所收取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