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它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欺诈性地假冒他人已经合法注册过的商标;
第二种,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极其相似的名称、包装、标识,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误认为这些商品就是知名商品;
第三种,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误认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所有;
第四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通过这种方式来制造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的虚假表象。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实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而采用贿赂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
接下来,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各种广告形式或者其他公开的宣传途径,对其产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方面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再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晓,但是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最后,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此外,还有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两种行为,前者是指经营者以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方式销售商品,后者则是指经营者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高质量、高价格的产品,这两种行为都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为商业信誉是社会对于经营者经营活动的一个综合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