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对当事人执行告知程序时,应确保告知当事人的时间与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之间有适当的间隔期。
同时,也必须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就被告知的违法行为、相应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做出明确阐述及辩论。
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需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处罚所适用的类型及其具体范围,只有当事人对该处罚表示异议并行使陈述权和辩护权后,才能启动后续的上诉程序或复议申请。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