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发放员工薪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支付;
倘若逾期仍未执行,则必须按照应付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附加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
至于工资的支付方式,应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克扣或无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