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债务纠纷中涉及到欠款问题并具备合法的借据凭证,那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是切实可行的。
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皆可作为在法律层面上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有力依据。
2、当出借方有意向人民法院发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向法庭提交借款合同、收据、欠条等一系列债权凭证,同时还需要补充提供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
3、如果当事人手中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能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信息,但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决定发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会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